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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30 信息来源: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浏览次数: 【字体: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实施《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湘国安发〔2018〕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2018年4月10日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民发现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积极作用,切实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

        (一)间谍行为。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3.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4.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8.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接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涉及本省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并对线索进行评定和奖励。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涉及本省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举报人在省内,拨打国家安全机关设定的举报受理电话“12339”举报;举报人在省外,拨打“0731-12339”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省国家安全厅举报,地址:湖南省国家安全厅,邮编:410001;

        (三)直接到省国家安全厅或各市州国家安全局举报。

        第五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国家安全机关采用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和奖励。

        一级线索: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侦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给予10万至30万元人民币奖金;

        二级线索: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侦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5万至10万元人民币奖金;

        三级线索: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侦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给予1万到5万元人民币奖金。

        第六条 公民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如能有效证明身份的,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逾期未领取,即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借举报之名故意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情况、故意骚扰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违反规定,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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