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65betapp投注_365平台地址体育_365体育投注怎么玩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常政发〔2022〕7号)、365betapp投注_365平台地址体育_365体育投注怎么玩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罚轻罚规定大力推广柔性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常司发〔2022〕10号)精神,制定了《365betapp投注_365平台地址体育_365体育投注怎么玩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并经2022年第12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严格把握《免罚清单》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中的“初次违法行为”是指自本通知印发之后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原则上,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且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对于属于《免罚清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法立案查处。
二、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坚持寓普法于执法之中,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并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三、严格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一)《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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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
365betapp投注_365平台地址体育_365体育投注怎么玩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 ||||
序号 | 违规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配套监管措施 365betapp投注_365平台地址体育_365体育投注怎么玩 |
1 |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预警提示,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预警提示,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预警提示,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预警提示,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5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预警提示,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6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预警提示,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7 |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预警提示,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8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条第一款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预警提示,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9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预警提示,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预警提示,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