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2—00008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禁火令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禁责任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火区域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全市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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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