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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为了保证您的申请能正确提交并被及时处理,请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已主动公开大量政府信息。建议您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前,先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新闻媒体、公示栏(屏)等渠道和方式对所需政府信息进行查找。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三)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避免使用如:XXX等信息、XXX所有信息、XXX相关信息等方式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本系统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涉及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涉及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事项,请通过其他渠道联系反映。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可以采用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

        (七)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按照申请人指定的纸质邮寄答复或电子邮件答复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八)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单位名称:
        *申请单编号: